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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贷款资金回流 ,是指借款人的贷款,已由银行受托支付给借款人的供应商,经过借款人与供应商的操作,由供应商转回给借款人 ,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认定,该种情形常常出现在委托贷款中 。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七条 自营贷款 、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 ,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 、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挺严重的。所谓的贷款资金回流 ,是指借款人的贷款,已由银行受托支付给借款人的供应商,经过借款人与供应商的操作 ,由供应商转回给借款人。
目前,监管部门对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的贷款银行进行严格监管和处罚已经成为常态,所以,部分银行由于借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被处罚也就是正常的了 。
受托支付是贷款人(银行)控制借款资金用途的常用手段 ,但实践效果很差。借款人为了更方便的控制使用贷款资金,不仅让供应商转回资金,有的还通过关联企业 、关系人多次转账最终转回到借款人账户上。作为贷款人的银行 ,对比较复杂的资金回流交易很不好认定,但监管机构有更多的手段,可以追查到转出转入账户的上一个账户、上上一个账户的路径 ,通过分析比对很容易认定信贷资金回流事实,处罚起来毫不留情 。
根据规定相关责任人对机构违规处置不良贷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企业资金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
企业资金回收风险的产生受内因和外因的影响。
外因表现为企业所处的大环境,即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金融政策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下,出于更多地占有市场和扩大 销售的竞争需要 ,信用被广泛采用。信用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机遇。
另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回收风险,加大了坏账的可能 。另外在财政金融双紧缩时期,整个市场疲软 ,产品销售困难,企业间三角债严重,资金回收困难。
企业资金回收风险产生的内因取决于企业决策和管理水平的高低。这种风险 ,是企业可调整控制的因素,只要企业制定相应的控制管理对策,就能在扩大销售的同时 ,降低回收风险 。
一般而言需要资金回流的一般原因有:
企业现金流太少;
未来还本付息的压力大;
国家的政策等等。
需要资金回流的一般过程:
提高信用条件;
催收应收账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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